案件事实
这是一起发生在烟台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迟XX在烟台市XX区xx东路2-x号居住,被告张X住在烟台市XX区xxx中街9-xx号。2021年6月12日左右,被告到原告经营的店铺购买香烟,货款共计91275元。被告当天没带够现金,让原告第二天去其住处拿钱,结果第二天被告称无钱支付。6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91275元的货款欠条。之后被告支付了部分款项,但双方对已支付款项的用途产生争议。原告迟XX面临着被告拖欠货款的困境,辛苦经营店铺的钱收不回来,心里十分着急,担心这笔货款可能就打水漂了。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家属在案件立案时就找到了山东劳德律师事务所的宋晓律师。当时原告心急如焚,担心拿不回货款。宋晓律师接手案件后,仔细研究了案件材料,前后查阅卷宗约50页。他多次与原告沟通,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还收集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宋晓律师提交了《代理词》1份,详细阐述了原告的主张和证据。
突出关键策略点
宋晓律师发现,被告辩称已支付的部分款项用途存在争议。于是,他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入手,找到了2021年7月7日双方对账确认欠条项下已支付货款数额为14500元的记录,以此证明被告尚欠货款76775元。这个策略切中了案件的要害,通过微信记录这一关键证据,明确了已支付款项的用途。
体现同类案件经验
宋晓律师自2017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其中经济纠纷、合同纠纷领域相关案件300+余件,经济纠纷案件占比约90%。
写采纳情况
法院采纳了宋晓律师关于被告尚欠货款76775元的代理意见。根据微信内容,认定被告已支付涉案欠条项下货款数额为14500元,现尚欠原告货款数额为76775元。
案件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限被告张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迟XX货款76775元及自2021年9月13日起至被告张X实际给付之日止,以7677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719元,由被告张X负担。原告最初担心拿不回货款,而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求,成功拿回货款及利息。这个案子能胜诉,关键在于微信聊天记录这一关键证据,理清了已支付款项的用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