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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投资合同纠纷:被告胜诉,投资损失原告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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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5 · 101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黎芳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7年
律所: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213201911095751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797873316
代表案例:28个
律师优势:;法本专业毕业,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精通各种法律法规;办案经验丰富,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思维敏捷,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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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告张X因“鑫嘉”平台关停,以与被告段X存在口头委托理财协议为由,诉请被告退还投资款179867元及利息。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黎芳律师代理被告应诉,从法律关系定性、法规运用等方面抗辩,法院采纳意见,驳回原告诉请,明确投资损失由原告自担。
虚拟货币投资合同纠纷:被告胜诉,投资损失原告自行承担

在随州,张X通过邻居结识了段X,并了解到“鑫嘉”大数据投资理财平台。张X自行注册账户后,因不熟悉虚拟货币兑换操作,委托段X帮忙将人民币兑换成泰达币。然而,2025年7月该平台关停,张X的虚拟货币账户无法使用,于是将段X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投资款及利息。

黎芳律师是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的主办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拥有10余年随州本地办案经验,在婚姻家事、劳动纠纷等9大领域都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此次她接受被告段X的委托,处理这起虚拟货币投资合同纠纷案件。

案件发生后,黎芳迅速厘清案件核心,即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委托理财的合意,被告是否对原告的投资损失负有责任。她从多个方面展开了抗辩。在法律关系定性上,黎芳通过梳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平台操作流程等证据,证明被告仅应原告请求协助兑换泰达币,兑换后的虚拟货币完全由原告自行控制、自行投资,双方从未约定风险负担、收益分配等委托理财的必要条款,故不构成委托理财关系,仅为委托代理购买虚拟货币的关系。

同时,黎芳娴熟运用政策法规,援引《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指出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她还指出原告自身存在过错,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行注册平台、自行决策投资,应当对投资项目审慎甄别,其轻信高收益宣传而投资,损失应自行承担。此外,黎芳提供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兑换操作记录,证明被告已按指示完成兑换义务,不存在违约或侵权行为;并指出原告意图将平台爆雷风险转嫁给仅提供操作协助的被告,违反民法基本原则,增强了法官内心确信。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被告方的抗辩意见,认定双方不构成委托理财关系,且虚拟货币投资行为引发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黎芳律师不仅精准区分了“委托购买虚拟货币”与“委托理财”的界限,切断了被告对投资损失的责任,还成功争取法院驳回全部诉请,并由原告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1.949元,同时避免了被告银行账户被冻结的经营不便。这起案件充分体现了黎芳律师在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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