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求职的道路上,很多人都希望能借助专业的人力资源公司来找到合适的岗位。王女士就是其中之一,她满心期待地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岗位推荐协议书》,却没想到这会成为一场维权的开端。
2023年10月,王女士通过于某某,这位自称某人力公司工作人员的人,签订了一份《岗位推荐协议书》。协议约定,由某人力公司为她推荐沈阳某民办学院教师岗位,服务费用17.5万元。王女士当日就向于某某支付了定金5万元,协议及收款凭证上均加盖了某人力公司的公章。然而,岗位推荐事宜却一直没有落实,王女士要求退款也遭到了拒绝。无奈之下,王女士只能选择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的判决让王女士大失所望。法院认为,于某某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某人力公司经营范围不含“代办工作”,而且王女士明知教师招聘应通过正规途径却仍委托,存在过错,所以仅判决由于某某个人返还5万元,某人力公司及股东不承担责任。
在这个关键时刻,王女士找到了辽宁法信律师事务所的佟新宝律师。佟新宝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的从业经验,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辽宁法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同时还担任着沈阳市大东区上园街道办事处东方社区法律顾问、沈阳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值班律师。他深耕于劳动争议与合同纠纷领域,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在起诉第三者的赠与合同纠纷、汽车金融贷款纠纷、欠款追偿等细分类型上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
佟新宝律师接手案件后,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他重点围绕“代理权外观”与“相对人善意无过失”两大要件展开工作。在证据层面,他仔细梳理了于某某的股东身份、代账会计职责、公章使用记录等,这些证据充分证明了于某某的行为客观上形成了代理表象。在法律适用方面,他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明确指出某人力公司应对王女士“非善意”承担举证责任,而该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
针对一审法院混淆“介绍工作”与“代办工作”的错误,佟律师指出某人力公司经营范围含“人力资源服务”,岗位推荐属于其业务范围。同时,他强调民办学校自主招聘模式的合法性,王女士通过公司推荐应聘具有合理性,主观上并没有过失。
在二审中,佟新宝律师的代理意见得到了法院的采纳。法院认定于某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某人力公司应承担法律后果。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于某某与某人力公司共同返还王女士委托款5万元,而且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于某某与某人力公司负担。
佟新宝律师在这个案件中取得的成果是显著的。他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突破了一审的局限,将某人力公司纳入了责任主体,避免了王女士因个人无履行能力而导致权益落空的情况。他始终坚持“证据先行、策略精准、行动迅速”的办案原则,不放过任何有利细节,不拖延任何一个关键节点。对待当事人,他坚持“坦诚沟通、务实收费、不负所托”。
佟新宝律师一直秉持着“律师的价值不在于背诵多少法条,而在于为每一个委托人力争最好的结果”的执业理念。在这个案件中,他用实际行动践行了这一理念,真正帮王女士解决了问题,拿回应得的权益。他用自己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在未来的执业道路上,相信佟新宝律师会继续以专业、务实、负责的态度,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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