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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效力之争:原告诉求被驳回,被告成功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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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5 · 147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彦栋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律所: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101201910086584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
咨询电话:18829062378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涉外代理经验,办过大案,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本人具备多年大型企业法律服务从业经历,深耕实务领域且组建成熟办案团队,拥有扎实法学高学历背景,精通外语,承办过多起重大疑难案件,积累海量实战专业经验;长期担任多家单位常年法律顾问,同时具备涉外法律代理实操履历,能够统筹处理境内外各类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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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律师王彦栋在合伙工程结算协议效力确认纠纷案中代理被告。原告三名合伙投资人以被告双方恶意串通签订协议损害其合伙收益为由,请求确认协议无效,并提交了相关协议作为证据。被告初始面临原告质疑协议效力的困境。王彦栋律师通过厘清项目合作模式、举证原告默认结算事宜、依据合同相对性主张协议合法有效等行动,打破原告证据链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全面胜诉。其防御策略集中在确认负责人签约权、证明原告已知情、强调协议合法有效。
合伙协议效力之争:原告诉求被驳回,被告成功维权

王彦栋是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自2017年进入律师行业,执业于陕西西安,擅长公司治理、涉外法律服务、企业法律顾问、复杂民商事案件及执行等领域。在这起合伙工程结算协议效力确认纠纷案中,原告为三名合伙投资人,他们以被告双方恶意串通签订《付款协议》《对账协议》,损害其合伙收益为由,请求确认两份协议无效,依据是相关协议文本,引用民法中关于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条款。被告方作为项目合作方与项目负责人,初始面临着原告对协议效力的质疑,证据缺口在于需要证明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无权提出异议。王彦栋律师的抗辩策略是从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入手,针对原告主张准备了一系列反证和法律观点。庭审中有关键的攻防交锋,最终法院的判决结果也备受关注。接下来将详细还原整个案件过程。

原告三名合伙投资人认为被告双方恶意串通签订《付款协议》《对账协议》,损害了他们的合伙收益,所以请求法院确认这两份协议无效。原告提交了《付款协议》《对账协议》作为证据,依据民法规定,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是无效的。

被告方的初始困境在于原告质疑协议的效力,证据缺口在于需要证明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并非合同相对方,无权提出异议。

王彦栋律师的抗辩策略主要从三个方面展开。一是厘清项目合作模式,确认项目负责人有权代表合伙体对外签约;二是举证证明原告方长期知晓并默认项目负责人对外对接结算事宜;三是依据合同相对性及生效裁判文书观点,主张案涉协议合法有效。

庭审中,原告强调被告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拿出《付款协议》《对账协议》作为证据。王彦栋律师回应,通过提供项目合作模式的相关证据,证明项目负责人有权签约;又拿出原告知晓并默认结算事宜的证据,如沟通记录等。律师还依据合同相对性指出原告并非合同相对方,且生效裁判已确认项目负责人对外签约效力,所以协议合法有效。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未能举证证明二被告存在恶意串通,亦不能证实其合法权益受损,且生效裁判已确认项目负责人对外签约效力。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方全面胜诉

从该案提炼的被告代理三条防御主线为:确认项目负责人有代表合伙体对外签约的权利;证明原告长期知晓并默认项目负责人对外对接结算事宜;依据合同相对性和生效裁判文书观点主张协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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