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彦栋是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自2017年进入律师行业,执业于陕西西安,擅长公司治理、涉外法律服务、企业法律顾问、复杂民商事案件及执行等领域。在这起合伙工程结算协议效力确认纠纷案中,原告为三名合伙投资人,他们以被告双方恶意串通签订《付款协议》《对账协议》,损害其合伙收益为由,请求确认两份协议无效,依据是相关协议文本,引用民法中关于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条款。被告方作为项目合作方与项目负责人,初始面临着原告对协议效力的质疑,证据缺口在于需要证明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无权提出异议。王彦栋律师的抗辩策略是从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入手,针对原告主张准备了一系列反证和法律观点。庭审中有关键的攻防交锋,最终法院的判决结果也备受关注。接下来将详细还原整个案件过程。
原告三名合伙投资人认为被告双方恶意串通签订《付款协议》《对账协议》,损害了他们的合伙收益,所以请求法院确认这两份协议无效。原告提交了《付款协议》《对账协议》作为证据,依据民法规定,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是无效的。
被告方的初始困境在于原告质疑协议的效力,证据缺口在于需要证明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并非合同相对方,无权提出异议。
王彦栋律师的抗辩策略主要从三个方面展开。一是厘清项目合作模式,确认项目负责人有权代表合伙体对外签约;二是举证证明原告方长期知晓并默认项目负责人对外对接结算事宜;三是依据合同相对性及生效裁判文书观点,主张案涉协议合法有效。
庭审中,原告强调被告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拿出《付款协议》《对账协议》作为证据。王彦栋律师回应,通过提供项目合作模式的相关证据,证明项目负责人有权签约;又拿出原告知晓并默认结算事宜的证据,如沟通记录等。律师还依据合同相对性指出原告并非合同相对方,且生效裁判已确认项目负责人对外签约效力,所以协议合法有效。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未能举证证明二被告存在恶意串通,亦不能证实其合法权益受损,且生效裁判已确认项目负责人对外签约效力。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方全面胜诉。
从该案提炼的被告代理三条防御主线为:确认项目负责人有代表合伙体对外签约的权利;证明原告长期知晓并默认项目负责人对外对接结算事宜;依据合同相对性和生效裁判文书观点主张协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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