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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运输车辆停运损失案:保险公司担责终获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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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5 · 166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满林强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497人 执业8年
律所: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301201810072129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
咨询电话:15887849100
代表案例:36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会外语,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医院工作经历;主办人损类案件,固定的专业化方向及突出的专业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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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19年2月,黄X与吕X发生交通事故,吕X车辆停运14日造成损失。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停运损失,黄X委托满林强律师代理。经审理,评估车辆停运损失为41220元。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相关损失,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交通事故运输车辆停运损失案:保险公司担责终获判赔

2019年2月17日清晨,黄X驾驶的小型轿车在广昆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随后吕X驾驶的大型普通客车与之碰撞,一场交通事故就此发生。事故导致吕X车辆停运14日,产生了不小的停运损失。黄X在与保险公司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无果后,找到了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的满林强律师,希望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满林强律师从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在工伤(工亡)领域尤为专精,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600余件。同时,他在道路交通事故等领域也有着丰富的经验,代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近百余件,获赔率在98%以上。他还是昆明某交警大队特邀调解员、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工伤类重大案件负责人。

2019年6月4日,该案由原告向法院起诉立案。原告诉请被告赔偿经济损失61778元,包括车辆停运损失60000元及司乘人员修理车辆食宿交通费1178元。被告平安XX公司辩称原告诉请的停运损失不应由其赔偿,且该损失属于免责范围。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平安XX公司申请对涉案车辆停运损失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为41220元。

满林强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分析。该解释中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四项财产损失是并列关系,前两项损失司法实践中由保险公司赔偿无争议,根据“举重以明轻”原则,后两项也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并且该条未区分赔偿项目适用不同规则,所以原告诉请的停运损失等依法应由中国XX公司赔偿。

同时,被告保险公司未依据相关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保险法》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且未举证证明履行了说明义务,所以免责条款对被告黄X不产生法律效力,不能免除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的保险赔偿责任

2019年12月17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中国XX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因本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停运损失41220元,交通费315元,住宿费173元,共计41708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满林强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避免了肇事司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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