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本是孩子们学习成长的安全港湾,但校园伤害事件却时有发生,这类案件不仅会给受伤学生及其家庭带来身体和心理上的痛苦,也会让学校陷入纠纷和舆论漩涡,面临巨大的赔偿压力和管理责任质疑。一旦处理不当,可能会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甚至给其他学生造成心理阴影。
2024年11月28日晚,林州市临淇镇中心学校的学生栗X与闫X在课间上厕所时,因吸烟问题发生争执并相互推搡。闫X用力较大,导致栗X后退时踩空掉入旱厕受伤。随后,栗X起诉要求闫X及其监护人、学校、保险公司共同赔偿损失。学校陷入了这场突如其来的纠纷中,校方感到十分绝望,一方面担心要承担巨额赔偿,另一方面也害怕影响学校的声誉和正常教学秩序。而且案件存在诸多难点,比如事故发生在课间厕所,具有突发性和隐蔽性,很难明确学校在其中应承担的责任界限。
在学校陷入困境时,马朝丽律师挺身而出。马朝丽律师毕业于郑州大学,自2015年起在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有多年。她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在刑事辩护和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等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专精于刑事辩护和工伤案件,同时担任新天河律所网信部部长、新天河妇联副主x、河南省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安阳律师协会党建工作委员会委员等职务。她还曾连续被林州市司法局及安阳市评为“法律服务先进个人”,拥有丰富的实战经验与成功办案案例。
马朝丽律师接手案件后,凭借承办过百余起相关案件的经验,她深知要证明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是关键。她首先对学校的日常管理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发现学校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禁烟、禁止打架等专题教育,这表明学校在事前已经履行了教育职责。曾经参与企业破产案件和担任多家企业及学校法律顾问的经历让她知道,证据的收集和整理至关重要。于是,她收集了学校开展各项教育活动的资料、会议记录等作为证据。
在庭审过程中,马律师着重强调冲突发生在课间厕所,具有突发性和隐蔽性,学校无法预见。同时,她指出学校在获知受伤后及时组织调解,尽到了事后协助义务,而且旱厕设计符合相关规范,原告未举证证明存在安全隐患。
最终,法院采纳了马朝丽律师的观点,认定学校已全面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不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民法典》第1200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受到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才需承担责任,本案中学校无过错,依法不承担侵权责任。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对学校的全部诉讼请求,闫X监护人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976.65元,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负担581元,闫X监护人负担219元。
马朝丽律师始终坚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用心对待每一起案件、每一位当事人。她成功为学校免除赔偿责任,避免了校方不合理的赔偿负担,体现了对学校合理管理边界的司法尊重,也彰显了她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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