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活动中,串通投标罪是一种常见且影响恶劣的经济犯罪。被不起诉人马某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4年7月30日被警方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侦查查明,2021年,马某及同案人员为承揽项目,挂靠公司进行围标,涉及两个项目合计中标金额较大。普通人遇到这类案件,往往容易忽视一些关键细节,比如自首情节的认定,以及对实际损害后果的考量。
内蒙古包头的周赫律师介入后,深知此案的复杂性和重要性。他迅速投入工作,先是仔细阅卷,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他发现马某系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这一细节看似平常,却可能成为案件的关键。周赫律师及时提出该行为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自动投案”的构成要件,成功为马某争取到自首认定。同时,周赫律师还深入调查,发现两项工程均已顺利完工,未收到任何质量投诉或经济损失报告。他协调相关单位出具《情况说明》,证明“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以此强调无实际损害后果,降低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评级。
在证据较为充分的情况下,周赫律师建议马某采取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配合的诉讼策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充分利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后,周赫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书面意见,精准援引《刑法》第三十七条,指出本案符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条件,申请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最终,包头稀土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完全采纳了周赫律师的辩护意见,于2026年作出不起诉决定。马某未被移送法院审判,免于刑事处罚,避免了“有罪判决”对其个人及家庭的严重影响。案子中,周赫律师的核心价值在于早期介入,稳固程序优势,精准识别不起诉的关键要点,系统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成功为当事人保住了清白之身。对于普通人来说,遇到类似的经济犯罪案件,首先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重视自首等关键情节的认定,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同时,要保留好能够证明自身行为无实际损害后果的证据,以便在案件中争取更有利的结果。
在经济犯罪案件中,专业律师的介入往往能为当事人带来转机,大家遇到此类问题一定要及时寻求法律帮助。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