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方XX公司,就遭遇了这样的麻烦。
20XX年X月XX日,XX公司委托慈溪XX公司运输168件PS板材颗粒,总价值57120元,收货人为河南XX公司。货物装车后,相关运输单和送货单上虽有签名,但之后收货人却称未收到货物。托运方支付了运输费,然而承运方慈溪XX公司却无法证明货物已安全送达收货人,也说不清货物去向。多次沟通无果后,托运方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要求承运方赔偿货物遗失损失及相应利息。
朱佳嫣律师自2023年执业以来,已承办案件逾300件,其中民商事领域相关案件250余件,尤其在交通事故、工伤等损害赔偿案件方面经验丰富。此次接手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后,朱律师深知责任重大。她仔细查阅所有相关证据,包括运输单、送货单、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以及法院向收货方调查的材料等。经过深入分析,朱律师发现关键在于承运方无法举证证明货物已交付收货人。
在整个办案过程中,朱律师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指出托运人支付运输费不能等同于承运人完成运输义务,送货单上王X的签名系承运方工作人员或其雇佣司机所签,同样无法证明货物已交收货人。在二审期间,朱律师再次仔细梳理一审卷宗及相关证据材料,为二审胜诉做好充分准备。
最终,法院判决慈溪XX公司赔偿XX公司货物损失57120元及相应利息,二审维持原判。朱佳嫣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负责态度,成功帮助托运方全额追回损失,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认可。客户评价说:朱律师专业又负责,为我们挽回了损失。朱律师用实际行动诠释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道路上不断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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