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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款分割案胜诉后,李晶律师强化福利分房证据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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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4 · 144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晶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5年
律所: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101202111329588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072122213
代表案例:50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专利代理经历;中国中小企业调解中心协会调解员;仲裁培养计划第一期青年律师;律动江湾,江湾街道,咨询律师;擅长公司经营,知识产权,股权纠纷,征地拆迁,各类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劳动用工,刑事辩护,法律培训。电话13072122213。 熟悉全国各地法院,诉讼以及非诉讼代理单位:美的集团、中粮集团、法律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人事社、库尔勒香梨、段氏龙虾、轻工业集团、欧麦力、谷励健康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谷励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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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征收补偿款927万余元的案件中,法院判决被告方分得超六成补偿款。李晶律师代理被告方,梳理房屋承租、户籍等证据,指出原告不符合同住人条件。结案复盘后,李晶律师在后续同类案件中强化了福利分房证据收集工作。
征收补偿款分割案胜诉后,李晶律师强化福利分房证据收集

成功争取超六成补偿款

上海市黄浦区某公房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补偿款达9274798.27元。原告童某认为自己及子女家庭是共同居住人,要求分得一半补偿款。被告童某、沈某、童某共同委托李晶律师代理此案。原告主张家庭长期居住涉案房屋,被告童某变更承租人程序违法,要求分割补偿款。被告童某一方则认为原告家庭已享受过福利分房,且长期不在涉案房屋居住,不符合同住人条件。

李晶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梳理了涉案房屋的历史承租变更材料、户籍变动记录、居住情况以及原告家庭曾获得的福利分房证据。向法庭指出被告童某于2006年经合法程序变更为承租人,原告从未提出异议;原告配偶曾于1983年、1995年两次获得单位福利分房,并于1997年购买公房产权,属于享受过住房福利;原告家庭长期不在涉案房屋居住,不满足“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同住人条件。同时强调被告家庭长期居住涉案房屋,他处无福利住房,应当多分补偿款。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原告童某及其子诸某虽户籍在册且曾居住,但无证据表明其在本市他处取得住房福利,仍符合同住人条件,各分得164万元;原告之媳梅某、孙女诸某虽户籍在册,但无证据证明实际居住,不符合同住人条件,无权分得补偿款;被告童某、沈某、童某均符合同住人条件,且长期居住,他处无福利住房,酌情多分,共同分得5994798.27元,约占总补偿款的64.6%。

复盘发现问题

结案后,李晶律师重新整理材料发现,在证明原告家庭享受福利分房这一关键事实时,证据的充分性仍有提升空间。虽然找到了原告配偶两次获得单位福利分房及购买公房产权的证据,但对于福利分房与原告家庭居住情况、同住人资格之间的关联论证不够深入和全面。法院在判决中也提及,因证据未能完全确凿地证明原告家庭享受福利分房对其同住人资格的影响,所以仍认定原告童某及其子诸某符合同住人条件。

调整工作步骤

鉴于此,李晶律师决定在后续同类案件中,强化福利分房证据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具体而言,不仅要收集福利分房的相关文件,如分房协议、产权证书等,还要进一步调查福利分房的实际居住情况、使用情况以及对当事人居住需求的影响等。同时,在庭审中更加注重对福利分房证据与同住人条件之间逻辑关系的阐述和论证,以增强证据的证明力。

后续案例印证

在之后的一起类似征收补偿款分割案件中,李晶律师运用了新的工作方法。被告方认为原告家庭享受过福利分房,不符合同住人条件。李晶律师除了收集原告家庭福利分房的产权证书等常规证据外,还深入调查了福利分房的居住情况,获取了邻居的证人证言,证明原告家庭在福利分房后实际居住在该房屋,且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在庭审中,李晶律师详细阐述了福利分房与同住人条件的关联,指出原告家庭已通过福利分房解决了居住问题,不满足涉案房屋同住人“他处无福利住房”的条件。最终,法院采纳了李晶律师的观点,判决原告家庭不符合同住人条件,无权分得征收补偿款,为被告方争取到了全部补偿款。这一案例证明了李晶律师调整后的工作方法在类似案件中的有效性。

李晶律师是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也是律师事务中心(上海站)负责人,同时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多件,在公司、婚姻家事、房产、合同、著作权刑事案件商标刑事案件等民商事领域有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专精于公司类案件。此外,李晶律师还担任中国中小企业调解中心调解员以及四川、河南地区法院律师调解员,获得过WHO在紧急情况下提供精神卫生和心理支持记录等荣誉,是中国法学会成员。她长期代理美的集团、中粮集团等大型央国企案件,有涉外知识产权代理经验,还与上海友缘体育用品公司等单位合作代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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