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在山东青岛,原告黄xx起诉被告XXxx集团有限公司、招远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是朱Xx。原告声称因朱Xx怠于行使其对两被告的到期债权,对自身造成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X》第七十三条及《合同X解释(一)》第十一条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本金及利息共计1177.70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等。被告XXxx公司指出原告主张的基础借贷债权并不真实存在,借贷合同可能涉及高利转贷并失效;被告招远XX公司则辩称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确定,原告主张代位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三人朱Xx表示原告所主张的1500万元未实际发生,同时原告在其他法院案件中已经起诉并败诉,重复起诉应当被驳回。
密齐光律师作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此案。在办案过程中,密齐光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对案件证据进行了细致梳理和深入分析。针对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借款关系,以及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密齐光律师从法律角度进行了严谨论证。他指出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及数额不确定,且第三人对被告是否享有债权亦不确定。在庭审中,密齐光律师充分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为被告进行有力辩护。
最终,法院认为原告行使代位权的条件不成立,驳回原告黄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1662元由原告承担。与原告最初的诉求相比,这一结果显然对被告更为有利,成功避免了被告承担不必要的债务。密齐光律师在这起案件中,通过专业的法律分析和有效的辩护,为被告争取到了理想的结果,展现了其在相关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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