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这是一起发生在北京市XX区的返还原物纠纷案件。原告刘XX(1982年出生)和被告陈XX(1978年出生)以及第三人谷XX(1966年出生)因为房屋占有问题产生了争议。
涉案房屋在北京市XX区东XX某小区,是刘XX在2007年和开发商签合同买的,2008年拿到了产权证书。房子交付后,一直是刘XX的小姨谷XX住着。后来谷XX和陈XX恋爱并结婚,二人就一起住在这房子里。
2017年3月,法院判决谷XX和陈XX离婚,判决生效后谷XX回了老家,但陈XX却一直占着房子,还以没地方住为由拒绝搬走。刘XX觉得自己是房屋所有权人,陈XX离婚后没权再占着房子,他不搬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刘XX委托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的李同红律师和高XX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XX搬出房子并交钥匙,还要求他支付从2017年X月XX日到实际搬出时的房屋使用费。
被告陈XX提出了好几个理由来抗辩。他说刘XX买房时年纪小、没稳定收入,没能力买房;还说这房子是他和谷XX的夫妻共同财产,他有权益;又说自己还了多年房贷;最后主张谷XX和刘XX之间有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所以他觉得应该先对房子确权分割,不同意搬也不同意付使用费。第三人谷XX也参加了诉讼,她和刘XX都否认有借名买房合同关系,说陈XX存到刘XX账户的钱是付房租。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李同红律师接受刘XX委托后,全面梳理了案件事实。
首先,核实房屋权属。李律师帮刘XX整理了房屋购买合同、产权证书、银行贷款记录等关键证据,确认刘XX是房屋合法所有权人。房屋2007年签合同,2008年拿产权证书,所有权登记很清晰。
其次,调查购房资金来源及还贷情况。针对陈XX的抗辩,李律师申请法院调取了刘XX还贷账户的银行交易流水。记录显示,还贷账户是刘XX的,到2018年3月,刘XX已经按约定还了124期贷款。虽然谷XX和陈XX往这个账户存过钱,但刘XX和谷XX都说这是付房租。
然后,应对借名买房抗辩。陈XX说谷XX和刘XX有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刘XX和谷XX都否认。李律师指出,按照民事诉讼举证责任规则,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人要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举证。陈XX没拿出借名买房的书面协议或其他有效证据,光凭往刘XX账户存钱,在刘XX和谷XX都否认的情况下,证明不了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存在。
最后,分析房屋使用费请求。李律师帮原告提出了房屋使用费的主张,但因为缺乏明确计算依据,法院没支持。
案件裁判结果
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李同红律师“陈XX无权占有涉案房屋”的核心代理意见,做出了判决。
判决要求被告陈XX在判决生效后十五天内从房子里搬出,把钥匙交给原告刘XX;驳回了原告刘XX要求被告支付房屋使用费的请求;案件受理费16030元由被告陈XX负担。
判决理由是,刘XX是房屋所有权人,物权受法律保护,陈XX没证据证明自己有权占有房屋,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借名买房主张证据不足;房屋使用费缺乏计算依据。
刘XX一开始面临房子被前夫姐夫霸占的困境,担心要不回房子,最终法院判决陈XX限期搬出,成功帮刘XX收回了房子。这个案子能胜诉,关键在于李律师准确把握了返还原物纠纷的法律要点,通过一系列调查和辩论,让法院认定陈XX无权占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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