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上海疫情防控处于关键时期,保供物资的采购情况复杂。XX公司作为保供企业,开始供应猪肉等生活物资。在此期间,孙X和张X通过微信群向XX公司频繁下单要求配送猪肉,XX公司按订单供货并送至指定地点,收货人“付某”在销售单上签字确认,累计供货金额达122,808元。之后,XX公司按张X提供的开票信息,向吉贡XX开具了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吉贡XX也通过第三方支付了51,467.5元,但剩余71,340.5元一直未付。当XX公司催讨时,吉贡XX却否认买卖关系,称孙X和张X不是公司员工,公司只是代付款,货物并非全部由其下单,双方不存在直接买卖合同关系。XX公司陷入困境。
黄俊华律师执业第2年时遇到了此案。接受委托后,他对案件进行全面梳理。本案核心争议在于XX公司与吉贡XX之间是否存在真实买卖合同关系,孙X、张X的行为能否代表吉贡XX。他首先收集关键证据,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张X曾发送吉贡XX开票信息,孙X提供的提货联系人是吉贡XX法定代表人,XX公司已全额开票且吉贡XX未提异议,还支付了部分货款。此外,吉贡XX在庭审中确认孙X、张X在疫情期间担任销售、采购的“联络人”或“中间对接人”。
在梳理证据链时,黄俊华律师发现这些证据足以证明表见代理关系。他向法庭提出核心法律观点,即使孙X、张X不是正式员工,但其行为让XX公司有理由相信他们代表吉贡XX,符合表见代理法律特征。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无代理权等情况下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他还指出,吉贡XX是有保供资质的企业,XX公司有理由相信交易相对方是它,且吉贡XX收取发票、支付部分货款的行为也确认了买卖关系。对于吉贡XX“代付”的说法,他反驳称若只是代付,开票抬头不应是吉贡XX,付款后也未要求更正或追索,不符合常理。
2024年,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完全采纳了黄俊华律师的核心观点,认定孙X、张X代表吉贡XX采购,双方存在真实买卖合同关系,判决吉贡XX支付XX公司货款71,340.5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黄俊华律师长期认为,在复杂交易中,合同关系认定不能仅看形式,发票、付款行为等都是重要依据。对于类似交易,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在交易过程中,尽量明确交易对方的身份和权限,保存好相关的交易记录和沟通信息,避免因身份不明或权限不清导致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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