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在XXXX年X月XX日入职被告一安徽某劳务有限公司,在被告二某某某局有限公司总承包的某科研办公楼项目工地做木工。XXXX年X月X日,李X在工作时摔倒受伤,后来被认定为工伤十级。
李X原本以为参加了工伤保险,出了事能有保障。可没想到,被告一没在法定xx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就导致李X只能自己去申报工伤,而且这段时间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得由用人单位自己承担。另外,李X的工资标准、停工留薪期、拖欠工资等问题也都有争议。李X心里特别焦虑,担心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也不知道该怎么解决这些复杂的问题。
陈步青律师接受委托后,深知这案子的关键之处。首先要证明李X的工资标准,以此确定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算基数;还要争取合理的停工留薪期;得厘清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责任划分;并且要追索用人单位未及时申报工伤导致的损失。
在证据收集阶段,陈步青律师指导李X全面梳理了银行交易明细、人员考勤信息、劳动合同、医疗费票据等材料。银行交易明细显示,被告二在XXXX年XX月至XXXX年X月期间给李X支付了45730元;考勤信息显示李X从XXXX年X月XX日开始实际出勤,一共出勤120天。这两份证据相互印证,成了确定李X工作时长和工资水平的关键依据。
到了庭审的时候,针对被告一的各项抗辩,陈步青律师都进行了有力回应。在工资标准问题上,被告一主张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日薪200元计算。陈步青律师指出,根据银行交易明细和考勤信息,李X在6.39个月工作期间共获得45730元报酬,折算月工资为7156.49元,比合同约定的高多了,所以应该以这个作为工资标准。关于停工留薪期,根据李X四根以上肋骨骨折的伤情和住院情况,陈步青律师主张4个月的停工留薪期,最终法院酌定为3个月。对于医疗费,陈步青律师提交了完整的医疗费票据,经核算医保范围内费用为7540.22元,法院全额支持了。在责任划分方面,陈步青律师明确区分了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责任,被告二作为投保单位,负责协助申领工伤保险待遇;被告一作为用人单位,负责支付应由单位承担的赔偿项目。
法院经审理后,基本采纳了陈步青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原告李X与被告安徽某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x月x日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安徽某劳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X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1469.47元(7156.49元/月×3个月)、医疗费7540.22元、护理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元,合计44759.69元;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申领手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原本李X面临着工伤待遇无法及时申领、工资标准等诸多争议问题,心里焦虑又无助。经过陈步青律师的努力,最终获得了合理的赔偿和相应的协助,情况有了很大的改善。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陈步青律师精准地收集证据,切中案件要害,明确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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