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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供物资款纠纷:表见代理规则下律师助力全额追回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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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4 · 118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黄俊华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299人 执业4年
律所:上海赫法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10120221053406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64302999
代表案例:37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涉外代理经验,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擅长处理债务纠纷,有过接近1000个案件的从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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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2年上海疫情防控期间,保供物资采购链条复杂,XX公司为吉贡XX供应猪肉,累计供货金额达122,808元。吉贡XX支付部分货款后,剩余71,340.5元一直未付,且否认与XX公司存在买卖关系。
保供物资款纠纷:表见代理规则下律师助力全额追回货款

2024年,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孙X、张X系代表吉贡XX向XX公司进行采购,双方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判决吉贡XX支付XX公司货款71,340.5元。此前,修改前的法律对于表见代理的认定标准相对模糊,在类似案件中,当事人可能因证据不足或法律适用不明确而陷入不利地位。在这种情况下,XX公司面临“货卖了、钱收不回来、对方还不认账”的困境。

上海赫法律师事务所的黄俊华律师接受XX公司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他首先收集了关键证据,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张X曾向XX公司发送吉贡XX的开票信息,孙X在群内提供的提货联系人是吉贡XX的法定代表人,XX公司已全额向吉贡XX开具发票,吉贡XX收到发票后未提出异议且已支付部分货款。此外,吉贡XX在庭审中确认孙X、张X在疫情期间担任其销售、采购的“联络人”或“中间对接人”。

黄俊华律师向法庭提出核心法律观点,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即使孙X、张X不是吉贡XX的正式员工,但其行为足以让XX公司善意地相信他们代表吉贡XX,符合表见代理的法律特征。同时,吉贡XX系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认定的疫情防控生活物资保障重点企业,XX公司有充分理由相信交易相对方是吉贡XX而非个人。对于吉贡XX主张的“代付”说,黄俊华律师反驳,若只是代付,开票抬头不应是吉贡XX,付款后也未要求更正或追索,不符合常理。

与修改前的法律相比,《民法典》对于表见代理的规定更加清晰明确,降低了相对人证明代理行为有效的难度,更好地保护了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如果按照修改前的法律,XX公司可能因难以证明孙X、张X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而无法追回货款。而依据《民法典》,法院最终采纳了黄俊华律师的观点,判决吉贡XX支付货款。

这个案件的最终结果是XX公司成功追回71,340.5元货款,体现了《民法典》对于交易安全和公平的保障。同时也表明,在复杂的交易环境中,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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