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这是一起弑杀双亲、致两人死亡的重大恶性刑事案件,在东莞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案号暂未提及,审理法院也未明确。当事人在该案中是被告人。公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其提起公诉。
被告人因长期家庭沟通不畅,心理压抑、悲观厌世,对父母产生积怨。在节日期间返家后,先是以诱骗查看水桶、强行按头溺水的方式杀害了母亲;又以二楼漏水为由诱骗父亲至阳台,将父亲推拽坠楼,发现未死亡后,持菜刀连续砍击后颈部,最终导致两人死亡。犯罪手段残忍、冷酷,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伦理危害性极强,依法属于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重罪。被告人面临着可能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绝境,他和家属都陷入了极度的绝望和焦虑之中。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家属在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迅速找到了李晖律师。当时家属心急如焚,觉得天都要塌了,不知道该怎么办。
李晖律师接手案件后,在侦查阶段的黄金救援期(37天)内,多次会见被告人。前后一共会见了10次,每次会见不仅了解案情,还向被告人讲解其涉嫌罪名的构成要件,告知其诉讼权利,防止其在侦查人员的讯问下做出对己不利的糊涂供述。同时,在不违规的前提下,传递家人的问候,稳定被告人的情绪。
卷宗到案后,卷宗共20本,约2500页,李晖律师仔细阅卷,制作“证据比对表”,将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多份笔录进行纵向比对,将同案犯的供述进行横向比对。发现有疲劳审讯、指供诱供嫌疑时,及时提出了《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
在庭审准备阶段,李晖律师围绕精神状态与刑事责任能力、自首认定、家属谅解、起因过错、坦白悔罪等核心要点,撰写了《辩护词》,并提交给法庭。
突出关键策略点
李晖律师发现被告人的精神状态可能存在问题,坚持对被告人精神状态进行专业司法精神病鉴定,最终鉴定为抑郁发作、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这成为了法院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最核心、最关键法律依据。
同时,律师完整还原被告人主动报警、滞留现场、等候抓捕、如实供述的全部事实,依法认定自首,为从轻处罚奠定了坚实的法定基础。并且积极沟通、反复协调,促成被害人其他近亲属出具刑事谅解书,在悖逆人伦的重大案件中取得了关键酌定从轻情节。
体现同类案件经验
李晖律师自2002年执业以来,累计主办或协办的案件已逾千件,深耕于刑事领域,已办理相关案件数百件,其中不乏故意杀人等重大刑事案件。
写采纳情况
法院经审理后,全面采纳了李晖律师提出的关键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患有抑郁发作,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认定被告人自动报警、在现场等待、如实供述,构成自首;认定被告人取得被害人其他近亲属谅解,具有坦白、悔罪等情节。
案件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贯彻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
当事人最初面临的是可能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绝境,而最终的判决是死缓+限制减刑,成功保住了性命。这个案子能取得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律师对被告人精神状态的准确把握、自首情节的完整固定以及家属谅解的促成等多方面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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