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是某银行支行行长刘XX,被告是某XX公司高管季X和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X。20XX年,因为银行压缩贷款额度,季X所在的内蒙古某XX公司要提前偿还50万元贷款。为了解决资金困境,季X向原告刘XX借了50万。为了规避职业风险,原告委托高中同学黄XX作为名义出借人,XX公司在20XX年X月X日向黄XX出具借据,约定借款50万,期限6个月。原告通过自有资金和贷款,实际向XX公司转账499500元。借款到期后,XX公司没还钱。在原告催讨下,被告季X在20XX年XX月XX日向原告出具《借条》,承诺将原借款“延期一个月”,还自认“转借款人”身份。于是,原告起诉,要求季X个人承担还款责任,还要求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X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当原告刘XX找到彭佩荣律师时,心里十分焦急。毕竟涉及到近50万的借款,而且案件法律关系复杂,他担心这笔钱打了水漂。那天下午他坐在律所沙发上,手一直在抖,眼神里满是忧虑。
彭佩荣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开始梳理全案证据链。她发现这不是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首先,她精准定位了核心证据——原告与黄XX签订的《委托书》。这份证据明确证实,虽然《借据》上记载的出借人是黄XX,但实际出资金是原告刘XX,黄XX只是名义出借人。这就为原告确立适格债权人地位打下了基础。
其次,彭律师捕捉到案件关键转折点——被告季X在借款到期后出具的《借条》。季X可能会辩称自己只是公司员工,不是实际用款人。彭律师在庭审准备中,重点论证了《借条》的法律性质。她指出,季X在“转借款人”一栏签字,还承诺“还本付息”,这种行为在法律上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甚至是债务的转移,也就是说季X自愿加入到原XX公司的债务中,最后取代公司成了新的债务人。
在庭审中,两被告都没到庭。彭律师通过庭前和法院沟通,申请法院向关键证人黄XX、公司会计张X核实情况,进一步证明了款项交付的真实性以及季X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事实。
最终,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刘XX是案涉借款的实际出借人,被告季X在借款到期后出具《借条》,在“转借款人”栏签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债务转移的规定,认定案涉借款已转为被告季X的个人借款。被告刘XX不是债务转移后的相对人,不承担还款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季X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XX借款499500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原本担心钱要不回来,最坏的结果就是打了水漂。但在彭佩荣律师的努力下,成功锁定了季X的个人还款责任。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个案子能胜诉,靠的是彭律师精准定位证据,把复杂的法律关系梳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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