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在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场劳动争议二审案件中,气氛紧张。被上诉人曾XX因与上诉人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唐XX的劳动争议纠纷,委托了北京市盈科(中山)律师事务所的邓泳怡律师代理二审诉讼。执业证号为14420202111339788的邓泳怡律师,自2021年执业,在法律行业已从业10多年,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
案件要追溯到2021年9月5日,曾XX进入XX公司承建的工地从事批灰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XX公司为其参加了建筑行业工伤保险。9月13日,曾XX工作时从铁架摔落致右跟骨粉碎性骨折,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拾级,停工留薪期确认至2021年12月12日。因工伤待遇及劳动关系相关事宜协商无果,曾XX提起劳动仲裁,后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起诉,主张多项诉求。一审法院支持了曾XX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护理费、病假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诉求,共计101184.97元。然而,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XX公司的上诉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认为一审判决支付停工留薪期护理费15714元错误,称曾XX未提供护理医嘱或护理期鉴定报告,且后期住院系治疗自身疾病,相关护理与工伤无关;二是认为一审判决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5470.97元错误,主张双方并非劳动关系,曾XX系唐XX聘请,XX公司仅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即便存在劳动关系,因曾XX工作不满一个月即受伤,双方缺乏签订合同的客观条件,且工伤后无劳动所得,不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邓泳怡律师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梳理二审核心争议焦点,全面核查一审案卷材料及上诉状。她结合《劳动合同X》《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辩护策略。针对护理费争议,律师重点论证曾XX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的事实依据,如出院医嘱载明需全休2个月、右下肢石膏固定等病案资料,以及用人单位未举证已提供护理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针对二倍工资差额争议,律师从劳动关系成立的核心证据入手,如工伤认定决定书、XX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唐XX关于工资发放及考勤的陈述等,明确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因劳动者工伤而免除,且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工资组成部分,应作为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依据。庭审中,邓泳怡律师清晰回应上诉人全部上诉主张,精准出示关键证据,全面阐释诉求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2023年12月19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二审的胜诉,成功为劳动者曾XX保住了一审判决支持的全部核心权益,确保其顺利获得停工留薪期护理费、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共计101184.97元的款项。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首先,对于劳动者而言,在发生工伤后要及时收集和保留与劳动关系、工伤认定、护理需求等相关的证据,以保障自身权益。其次,用人单位不能以各种不合理理由逃避应承担的责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其法定义务。再者,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准确适用法律和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至关重要。最后,专业律师的介入能够帮助当事人梳理案件事实,制定有效的辩护策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劳动争议案件频发,劳动者的权益保护面临诸多挑战。邓泳怡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律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实务经验,通过精准的证据梳理和法律适用,为劳动者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执业证号为14420202111339788的她,在劳动争议领域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素养和责任担当,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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