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张丽告别了为国有贸易企业、人力资源公司等提供投融资及法律服务的法务岗位,选择成为一名专职律师。在法务工作期间,她积累了丰富的投融资及民商事案件处理经验,但她渴望更直接地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于是毅然转型。这次转型让她形成了努力、尽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在处理案件时更加注重细节和证据,积极寻找对当事人有利的解决方案。
在王某某与刘XX、郑XX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王某某诉称被告刘XX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其借款二百万元,认为该借款发生在刘XX与郑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公司,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时追加某餐饮管理公司为被告,主张该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刘XX辩称实际出借人另有其人、原告主体不适格、已偿还部分款项等;被告郑XX辩称对借款不知情、夫妻感情已破裂、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某餐饮管理公司辩称其与刘XX之间不存在财产混同,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张丽律师接手案件后,针对原告提出的款项用于购买婚内房产、部分款项转入郑某某账户等主张,进行了细致的调查和分析。她通过举证相关款项已有明确来源、夫妻间款项流转不应认定为借款等抗辩理由,来限制郑某某的责任范围。她反复核对每一笔资金的流向和用途,收集相关的银行转账记录、合同等证据。在庭审过程中,她条理清晰地阐述自己的观点,引用相关法律法规和类似案例,增强抗辩理由的说服力。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为适格出借人。部分借款系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该部分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仅支持返还本金及资金占用利息。其余借款约定的利息标准过高,调整为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结合还款情况,认定截至某日刘XX尚欠借款本金一百三十余万元未偿还、数十万元未退还。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酌定郑XX在百万元范围内对刘XX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关于公司责任,公司应对部分本金及利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郑XX作为公司一人股东,未举证证明财产独立,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事后,当事人对张丽律师的工作表示高度认可,认为她的努力和专业为自己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结果,避免了不必要的损失。这次案件的处理,充分体现了张丽律师转型后形成的执业理念在实际案件中的落地,她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努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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