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在山东烟台,张先生与烟台天安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购买山水龙城的一套房屋,并与建行烟台分行签订了《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然而,自2018年5月起,张先生产生了欠付银行贷款本息的情况,天安置业公司代其偿还了贷款本息。此后,天安置业公司请求解除合同,张先生产生了诸多诉求未得到一审法院的全部支持。张先生产生了诸多诉求未得到一审法院的全部支持,于是决定委托山东劳德律师事务所的宋晓律师提起上诉。
宋晓律师毕业于烟台大学文经学院,自2017年执业以来,凭借其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房产纠纷领域颇有建树。他还是中国法学会会员,曾担任山东省中小企业领域矛盾纠纷诉前调解工作优秀调解员,具备专业的服务能力和良好的调解技巧。此次面对张先生产权纠纷案件,宋晓律师深知其中的复杂性和重要性,为了能最大程度为张先生产争取合法权益,他展开了一系列细致且专业的工作。
在接手案件后,宋晓律师多次仔细查阅一审卷宗,深入研究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规定。他发现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上存在遗漏,于是决定收集新的证据来支持张先生产的上诉请求。经过不懈努力,宋晓律师找到了2017年8月1日由天安置业公司加盖财务印章的补交面积差额收据、物业维修基金收据、有线电视初装费收据,以及张先生产与装修公司签订的家庭装修合同和张先生产在建行烟台分行的个人活期明细信息等关键证据。
二审庭审中,宋晓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清晰的逻辑思维,对证据进行了有力的阐述。对于房屋面积差价款、物业维修基金以及有线电视初装费的返还问题,经法院释明,双方达成一致,法院支持了张先生产的该项上诉请求。对于基础装修费用,因张先生产在一审中未提出反诉,宋晓律师建议张先生产另案诉讼。对于房屋市场价格及已向银行支付的贷款本息问题,宋晓律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充分的辩论,最终法院改判天安置业公司应将张先生产支付的首付款、房屋面积差价款、物业维修基金、有线电视初装费以及向银行偿还的贷款本息返还给张先生产。
最终,二审法院部分支持了张先生产的上诉请求,张先生产获得了多项费用的返还,共计约35万余元。张先生产对宋晓律师的专业服务和努力给予了高度评价:宋律师专业又负责,为我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让我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宋晓律师始终秉持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合法利益的执业理念,用专业和责任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在房产纠纷领域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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