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刘先生于2024年3月入职原告公司担任库管。2024年5月23日上午,刘先生在库房搬运货物下货架台面时,不慎摔伤右脚踝。受伤后,他第一时间通过微信告知丈夫“脚扭了”,还发送了受伤照片,晚上又与同事沟通伤情。次日,刘先生前往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
2024年10月,刘先生向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受理后向原告公司送达《工伤认定调查通知书》,但公司提交材料时未提供刘先生的病历。某区人社局经调查询问证人,依据相关条例认定刘先生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原告公司不服,向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决定维持了工伤认定。原告公司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及行政复议决定书。
此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刘先生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以及某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是否合法。周赫律师在执业第4年时遇到此案,在处理过程中,他协助被告某区人社局固定关键证据链。虽然刘先生受伤时无其他同事目睹,但受伤后的微信记录时间连贯、内容合理,结合次日就医诊断,足以认定受伤发生在工作时段内。周赫律师强调,不能因工作场所无监控或无人目击就否定工伤事实。
同时,周赫律师准确运用举证责任规则。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否定工伤的,应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公司虽主张刘先生“病历记载的受伤原因与工伤陈述不一致”,但刘先生解释系出院后复印病历时发现记载错误并已修正。法院采纳了周赫律师的意见,认为病历修正不影响真实性,且不能推翻微信记录等更直接、及时的受伤证据。
周赫律师还全面论证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出示全套程序性证据,证明某区政府严格履行了各项程序,无程序违法情形。对于原告公司关于“病历矛盾”的攻击,周赫律师指出,病历中“下楼梯”的描述系患者入院时的主诉,非最终诊断;刘先生工作岗位内虽无楼梯,但受伤后离开工作场所回家或就诊途中可能经过楼梯,其表述不精确不能否定原始受伤事实;更重要的是,受伤当日的微信记录是原始证据,其证明力高于事后病历中的现病史描述。
最终,法院认定某区人社局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某区政府行政复议程序合法、结论正确,判决驳回原告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周赫律师长期认为,在工伤认定这类案件中,完善间接证据链至关重要。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而言,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用人单位应规范管理,及时保留员工工作中的相关证据;劳动者自身也要增强证据意识,在受伤后及时固定相关证据,以便在可能出现的纠纷中维护自己的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