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中,被告人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因在校创业网贷逾期,加之家庭经济困难、母亲病逝且属低保贫困户,为资金周转,他被陌生人员以“包装流水、办理贷款”为由诱骗。在明知本人银行卡可能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资金结算的情况下,仍将名下银行卡、手机、身份证、交易密码全部交付他人,并配合刷脸验证,为上游电信网络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经查,其名下银行卡涉及电信网络诈骗案件21起,涉诈资金161.387291万元,总流水211.289691万元,被告人从中获利89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其主动在约定地点等候民警到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魏建明律师接受委托后,展现出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能力。在自首情节方面,结合归案经过、讯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完整固定被告人电话传唤后主动等候、无抗拒、如实供述的事实,精准论证自首情节,为法院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提供了最关键的法定依据。深挖学生身份与家庭困境,向法院提交在校证明、学生证、低保证明、母亲病逝材料,展现被告人主观恶性小、具备挽救条件,推动法院作出缓刑判决。指导家属全额退缴违法所得8900元,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消除社会危害性。主动对接司法机关,推动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评估意见,为缓刑判决提供完备依据。保障被告人自愿、稳定、理智认罪认罚,使法院完全采纳量刑建议。
最终,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魏建明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依法判决被告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认定其系自首,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认定其为在校大学生、初犯、偶犯、无前科、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低;认定其已全额退缴违法所得、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社会危害性显著降低;采纳社区矫正评估意见,认定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完全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在涉案流水巨大、涉诈次数较多的情况下,成功为在校大学生实现缓刑、不羁押、保住学籍、不影响前途的最佳结果,最大限度维护了在校学生的学业与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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