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法罪名库 > 军人违反职责罪 >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 >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正当行使指挥权的秩序。一切行动听指挥,坚决服从命令是对每一名军人的最基本要求。我军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人民军队,人民军队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军人坚决执行命令,是建立在政治觉悟和对首长及上级政治上高度信任的基础上的,是我军官兵一致原则的具体体现。各级首长和指挥人员只有本着对党和人民负责的精神,正确行使指挥部队和部属的职权,才能从根本上保证部属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如果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不仅违背了我军的性质和宗旨,而且必然破坏了正当行使指挥权的秩序,使得部属无法坚决执行命令,严重危害部队的高度集中统一。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滥用职权即超越条例条令所规定的职责范围和权限,不正当地运用职务上的权力。军队条例条令对各级首长和指挥人员都规定了具体的职责范围和权限,不按照这些规定办事,将职权用在有损于国家和军队利益的地方,就是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是指指使部属实施违反军人的共同职责、一般职责和专业职责的行为。这些违反职责的行为从其危害程度看,包括违反军纪的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但不包括犯罪行为。因为指使部属进行犯罪活动虽然也属于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但这种情况已构成共同犯罪,应按本法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不能再按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看待。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指使部属所实施的行为违背了部属所担负的职责,另一种是不正当地让部属履行职责。

造成严重后果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通常包括造成人员重伤死亡的,造成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用物资严重毁损及其他严重责任事故的,影响部队完成重要任务的,引起严重事端的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是军队中的各级首长和其他有权指挥他人的人员。根据《内务条令》的规定,军人在行政职务上有隶属关系时,行政职务高的是首长,行政职务低的是部属;首长有权对部属下达命令,部属必须服从首长。因此,本罪的犯罪主体与侵害的对象之间必须有指挥与被指挥的隶属关系。这种隶属关系不仅限于军官和士兵之间的,而且也包括上级军官与下级军官之间的,甚至还包括士兵与士兵之间的。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过失的,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严重后果。

我要提问 提交

2026-02-04 18:14:40

小孩脾切除了能赔多少钱

最近回复:

这种情况可以构成伤残的,是交通事故导致的吗?

2026-02-04 16:57:48

车辆在小区因小孩放鞭炮车辆损坏责任谁车谁承担

最近回复:

一般情况下,小孩放鞭炮致车辆损坏,由小孩监护人担责,因其对小孩有监护义务。若小区有禁止燃放鞭炮规定且物业没尽到管理职责,物业可能也需担部分责任。解决方案是先和小孩监护人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收集证据(如现场照片、监控等)去法院起诉,要求赔偿车辆维修等损失。

2026-02-04 02:15:41

高空坠物砸到车子究竟由谁负责

最近回复:

1.高空坠物砸车责任承担分三种情形。确定具体侵权人时,侵权人基于过错责任原则担责,因其对坠物致损有过错。 2.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自证非侵权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依公平责任给予补偿,以此保护受害人权益,分担损失。 3.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如未设警示标识、未定期检查外墙等,需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解决措施和建议:被侵权人可先与责任方协商赔偿,若协商无果,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2026-02-03 20:25:12

恶意催收骚扰

最近回复:

案件什么情况 大概说下看能不能帮到你

2026-02-03 18:47:04

有人恶意骚扰我怎么办

最近回复:

遇到有人恶意骚扰,首先保留好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视频等骚扰证据。接着明确警告对方停止这种行为。其他,如果对方不听警告,可向平台投诉(若在网络平台骚扰)。再次,若情况严重影响到生活,可考虑通过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最后,要保持冷静,避免与对方发生正面冲突,防止自身受到更大伤害。

2026-02-03 10:35:44

洒水车清晨洒水路滑摔倒受伤严重

最近回复:

你好:请详细的介绍一下情况吧?

2026-02-03 10:08:33

高空抛物后责任要怎样去划分

最近回复:

1.高空抛物责任划分明确且合理。确定具体侵权人时,侵权人担责,这符合法律中“谁侵权谁担责”原则,促使人们对自身行为负责。难以确定侵权人时,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能保障受害者权益。建筑物管理人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担责,可督促其做好安全防护。 2.为减少高空抛物事件发生,住户应增强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不随意抛物。建筑物管理人要积极履行职责,安装监控、设置警示标识等。对于受害者,在遭遇高空抛物伤害时,应及时保留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相关部门也应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管执法,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高空抛物的氛围。

2026-02-03 03:54:13

高空坠物找不到责任人要怎么解决

最近回复:

1.高空坠物找不到责任人时,依据相关法律,除能自证非侵权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需给予补偿,这体现公平原则,保障了受害人权益。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若查明具体侵权人,可向其追偿。 2.为避免此类情况发生,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要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否则需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3.受害人可向公安机关等报案,利用其侦查手段找出实际侵权人。通过多方共同努力,既能保障受害人权益,也能促使各方履行自身义务,减少高空坠物事件的发生。

2026-02-02 20:56:41

你好 我想咨询一下,我父母不小心烧到别人的房子,就是没人住的老房子里面啥也没有,然后现在受害者要起诉我们,这个大概要赔偿多少钱

最近回复:

你好,只赔房屋本身的实际价值(折旧后),不赔“空置损失”,屋内无物品则无额外赔偿。金额以火灾时的市场评估价为准,通常远低于新建价。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2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

去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