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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为开发商的,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能否排除执行

时间:2025.02.23 标签: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阅读:1334人
律师解析:
被执行人为开发商的,买受人只需举证证明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即可排除法院执行。
1.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合同;
2.所购商品房是用于居住,且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房产(不包括名下的非住宅房);
3.已支付50%以上价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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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双律师

四川国柱律师事务所

刘双,专职律师,2018年担任温江区某社区法律顾问被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1年荣获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称号;2020年5月至2022年5月担任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执业期间主持调解和代理大量的民商事法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包括建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股权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刘律师为各单位提供专题法律知识培训。 刘双律师始终秉承:案件有难易之分,但绝无大小之分。对于每一-件案件,以责任心、专业水平和热情,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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