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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5.01.12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039人
律师解析: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如下: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
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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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存在下列情况的情形下,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更多>>
  •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出现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情况; 出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情况; 出现丧失商业信誉的情况。 不安抗辩权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 更多>>
  • 在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存在下列情况的情形下,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更多>>
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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