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
1.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的权利,但在特定情形下不能行使,这些情形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保证人书面放弃先诉抗辩权。在这些情况下,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对于债权人,在遇到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时,及时收集相关证据,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对于保证人,应谨慎处分自身权利,若非必要不要轻易书面放弃先诉抗辩权,若已放弃需按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双方在保证合同签订时,应明确相关权利义务,避免后续纠纷。
2025-10-23 05:15:07 回复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的权利,但在特定情形下无法行使。当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困难重重,若仍允许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将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其债权难以实现。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并中止执行程序时,意味着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大幅下降,已处于严重不足的状态。此时债权人可越过债务人,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依据意思自治原则,保证人有权对自身权利进行处分。若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那么之后便不能再行使该权利,债权人可直接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
提醒:债权人在遇到上述情形时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担责,但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23 03:24:12 回复
咨询我
(一)对于债权人,若遇到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应积极收集相关证据,如债务人失踪证明、财产查询记录等,以此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当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并中止执行程序时,债权人可及时向保证人发出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以保障自身权益。
(三)若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依据该书面文件,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2025-10-23 02:20:49 回复
咨询我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但有三种情况不能行使。
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执行时,债权人难以向债务人追债,若保证人仍可行使该权利,债权人权益难保障。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并中止执行程序,意味着债务人偿债能力严重不足,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担责。
保证人书面放弃先诉抗辩权,基于意思自治,放弃后就不能再行使,债权人可直接要求其担责。
2025-10-23 00:46:32 回复
咨询我
结论:
一般保证人在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保证人书面放弃先诉抗辩权这三种情形下,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担责。
法律解析:
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的权利,但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特定情形下该权利受到限制。当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时,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困难重重,若仍允许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债权人权益就难以保障。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偿债能力严重不足,此时债权人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合理合法。另外,依据意思自治原则,保证人书面放弃先诉抗辩权后,自然不能再行使。如果遇到与先诉抗辩权相关的法律问题,或是对自身在保证责任中的权利义务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0-22 23:04:0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