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安抗辩权仅为先履行义务一方的权利,在双务合同里,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若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可中止履行。
2.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辩权需有确切证据,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这是为了防止先履行方随意中止履行,保障合同的稳定性和后履行方的权益。
3.后履行义务一方虽不享有不安抗辩权,但在符合条件时可主张顺序履行抗辩权或同时履行抗辩权来维护自身权益。
解决措施和建议:先履行方在行使不安抗辩权前应充分收集证据,确保有确切依据。后履行方应了解自身可主张的抗辩权,在遇到问题时合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权益。
法律分析:
(1)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义务一方的专属权利,在双务合同里,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当有确切证据表明对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可行使该权利中止履行。
(2)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有确切证据,若没有而中止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
(3)后履行义务一方不具备不安抗辩权,但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能主张顺序履行抗辩权或同时履行抗辩权来保障自身权益。
提醒: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辩权要确保证据确切,避免承担违约责任。不同合同情况不同,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先履行义务一方要行使不安抗辩权,需先收集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中止履行。
(二)后履行义务一方虽无不安抗辩权,但当符合条件时,若先履行方未履行,可主张顺序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己方义务;若合同无先后履行顺序,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三)先履行方若没有确切证据就中止履行,需承担违约责任,所以行使权利时要谨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义务一方的专属权利,双务合同中并非双方都有资格。
2.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若有证据证明对方经营差、转移资金逃债、没信誉等可能无法履行债务,可行使该权利中止履行。不过,行使时必须有确切证据,不然要担责。
3.后履行义务一方无不安抗辩权,但符合条件时,可通过顺序履行抗辩权或同时履行抗辩权维权。
结论:
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义务一方的权利,后履行方无此权利,先履行方行使需有确切证据,后履行方可依条件主张顺序履行或同时履行抗辩权。
法律解析:
在双务合同里,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当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可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不过,先履行方必须有确切证据,不然要承担违约责任。而后履行义务的一方不具备不安抗辩权,不过在符合相关条件时,能主张顺序履行抗辩权或同时履行抗辩权来保障自身权益。合同履行中的这些抗辩权十分重要,关乎各方利益。如果大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类似情况,对这些抗辩权的行使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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