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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到期不安抗辩权能行使吗

肖** 黑龙江-大庆 债务债权咨询 2025.10.20 01:02:32 349人阅读

未到期不安抗辩权能行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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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未到期,符合条件时可行驶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就是双务合同里,先履行的一方有证据证明后履行方没能力履行,在对方没恢复能力或提供担保前,能暂停履行合同。

2.行使条件: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有先后顺序;后履行方可能没能力履行,像经营差、转移资产等;先履行方有证据证明这些情况。

3.先履行方行使要通知对方,对方提供担保就恢复履行。若对方没恢复能力也没担保,先履行方可解除合同。

2025-10-20 05:21: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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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未到期时,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先履行方就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不安抗辩权适用于双务合同。先履行方行使该权利需满足特定条件,一是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二是后履行方存在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像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三是先履行方要有确切证据证明这些情形。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辩权要及时通知对方,若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方应恢复履行。若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方有权解除合同。所以,在未到期且符合上述条件时,先履行方可行使不安抗辩权。如果大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类似情况,对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20 05:02: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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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到期在符合条件时可行使不安抗辩权。这一权利旨在保障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因后履行方可能的履行不能而遭受损失。
2.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满足几个条件。一是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二是后履行方存在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像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等;三是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这些情形。
3.先履行方行使该权利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当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方需恢复履行。若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方有权解除合同。
4.建议先履行方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注重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以证明后履行方的情况符合行使条件。通知对方时要保留好通知凭证,保证流程合法合规。

2025-10-20 03:38: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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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不安抗辩权赋予了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在特定情况下的保障。当存在先后履行顺序,且后履行方出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丧失商业信誉等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时,先履行方并非只能被动等待。
(2)先履行方要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的这些问题。这就要求先履行方在日常交易中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
(3)行使该权利时,先履行方有通知对方的义务。若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方应恢复履行。若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担保,先履行方则可解除合同。

提醒:先履行方行使不安抗辩权需有充分证据,避免随意中止履行引发违约风险。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20 03:23: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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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履行方判断后履行方是否符合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要确认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同时收集后履行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形的确切证据。
(二)当满足条件时,先履行方及时通知后履行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三)若后履行方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方应恢复履行合同。
(四)若中止履行后,后履行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方有权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025-10-20 02:59:00 回复

律师解答:您好,非常高兴能为您解答相关问题。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行使不安抗辩权需要满足下列条件:(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不安抗辫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害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直接拨打我的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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