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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共有产权房新政策

时间:2025.01.19 标签: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阅读:1279人
律师解析:
南京共有产权房新政策:根据《南京市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按规定申购一套共有产权保障房:
(一)城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称“中低收入家庭”)申请共有产权保障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江南六区户籍满5年的城镇居民;
2.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规定标准以下;
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规定标准以下;
4.家庭人均财产在规定标准以下;
5.家庭拥有车辆情况在规定标准以下。
当多个家庭共同居住同一住房且其中有两个及以上家庭符合申购条件时,若一个家庭申购后,其他家庭的住房面积超过本市的保障标准,家庭之间应当协商确定一个家庭申购。
本项规定的收入、住房、财产和车辆标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筹集量和上一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等因素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适时向社会公示。
(二)具有江南六区户籍且在本市无房屋权属登记、交易记录的城镇居民无房家庭。
(三)具有江南六区户籍且在本市无房屋权属登记、交易记录,签订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2年及以上,全日制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未满5年的新就业人员。
(四)经市政府认定的其他住房困难家庭。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家庭或个人,不得申购共有产权保障房:
(一)在本市已经领取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款5年以内的;
(二)户籍为通过购买住房方式迁入本市的;
(三)正在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的;
(四)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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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双律师

四川国柱律师事务所

刘双,专职律师,2018年担任温江区某社区法律顾问被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1年荣获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称号;2020年5月至2022年5月担任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执业期间主持调解和代理大量的民商事法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包括建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股权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刘律师为各单位提供专题法律知识培训。 刘双律师始终秉承:案件有难易之分,但绝无大小之分。对于每一-件案件,以责任心、专业水平和热情,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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