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规定如下:土地使用权
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如下:
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三十四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第三十六条,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三十七条,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八条,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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