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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房屋先出租后抵押应怎么办

时间:2025.07.28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849人
律师解析:
1.依据法律规定,若房屋先出租后抵押,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2.即使房屋因抵押被处分,租赁者仍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使用房屋。
3.若抵押权人因实现抵押权等情况影响租赁者权益,租赁者可依法要求相应补偿。

案情回顾:

小许将自己的一套房屋出租给小朱,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之后,小许因资金周转问题,在未告知小朱的情况下将该房屋抵押给了小胡。抵押到期后,小许无法偿还债务,小胡要求行使抵押权,对房屋进行处置。小朱认为自己的租赁权应受保护,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在本案中,小许先将房屋出租给小朱,后进行抵押,小朱的租赁权成立在先,其租赁权不受小胡抵押权的影响。
2、小胡虽然享有抵押权,但不能因行使抵押权而要求小朱提前终止租赁关系。小朱有权在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继续占有和使用该房屋,直至租赁期限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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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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