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按份共有
房屋出租:
按《
民法典》,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房屋可出租。
未达此份额擅自出租,属无权处分,但不影响
租赁合同效力。
2.
共同共有房屋出租:
原则上需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
未经同意出租属无权处分,其他共有人可追回房屋,但善意第三人若不知情且付合理租金,其他共有人不能要求返还,只能向出租者索赔。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按份共有一套房屋,小朱占份额40%,小李和小胡各占30%。小朱未与小李和小胡商量,擅自将房屋出租给小丽。小李和小胡得知后,认为小朱无权出租,要求小丽返还房屋。另外,小静与小朱共同共有一套房屋,小朱未经小静同意将房屋出租给小胡,小静发现后,也要求小胡返还房屋。
案情分析:1、对于按份共有的房屋,小朱占份额未达三分之二,其擅自出租构成无权处分,但根据《民法典》,不影响其与小丽的租赁
合同效力。小李和小胡不能以小朱无权处分为由要求小丽返还房屋。
2、对于共同共有的房屋,小朱未经小静同意出租属无权处分。若小胡不知该房屋为共同共有且支付了合理租金,小胡为善意第三人,小静不能要求小胡返还房屋,只能向小朱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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