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朱瑞雷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 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 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委会委员 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委会委员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专委会委员 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栏目嘉宾律师 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 朱瑞雷律师2006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2年加入盈科律师事务所。2015、2016、2017、2018年度,连续4年荣获盈科北京“优秀律师”称号。2015年晋升为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北京房产法律事务部主任至今,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至今。 朱瑞雷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当事人提供了出色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朱瑞雷律师做事沉稳干练,效果显著,承办了数百起重大民商事案件,尤其是在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商事案件领域有着深厚的造诣并先后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朱瑞雷律师应邀作为多家媒体及网站的点评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中国法治报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晨报》、《北京晚报》、《法制晚报》、《人物周刊》、《检查日报》、《人民网》、央视新闻网、环球网、腾讯网、新浪新闻、暴风影音、中国企业新闻网、正义网、房地产网等媒体和专业门户网站的访谈节目和采访。 朱瑞雷律师在长期的律师生涯中,不断总结经验,精益求精,组建了自己的专业律师团队,致力于民商事诉讼案件、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真正做到了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 朱瑞雷律师及团队执业理念: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 对工作严格要求,对案件高度负责。 细节决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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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转让事宜据相关法律条文所述,房屋买卖合同仅存在于预售合同的前提下才具有可转让性,购房合同则无法进行此类操作。此外,转让也需符合特定要求,主要包括:转让方须持有经过官方机构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及转让协议具备成为转让当事人之资格;预售合同转让的标的物品类需为尚未竣工交付使用并仍处在建造过程中的预售商品房;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诸如此类等要素。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要是卖方已经把房子的占有权、使用权给了买方,或者已经把所有权变更登记给买方了,一般就可以认为交易完成了。但这也不是绝对的,还得看看合同里是咋写的,还有双方具体是咋履行的。在实际把房子交给买方或者把产权变更登记给买方之前,这交易还不一定能算完全结束呢。

在处理未完成产权变更手续的房产转让纠纷时,我们需要遵循以下原则:根据中国现行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房屋作为重要的不动产,其所有权的认定应以相关部门的物权登记为准。因此,尚未成功办理过户手续的房产,虽然尚未正式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但是,交易双方仍可依据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法向对方提出相应的债权请求。

仅预售性质的房屋买卖合同允许转让,生购凭证所订立的购房合同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让。转让合同也需满足限制条件,包括持有正式登记并备案的预售合同和转让合同,转让标的物为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以及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特殊要求与条件。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房屋买卖合同可以转让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可以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