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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承租人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

时间:2025.06.15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820人
律师解析:
1.若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因其权利优先于承租人,承租人无法主张。
2.当出租人把房屋卖给近亲属,像配偶、父母等,承租人不能主张优先购买。
3.出租人通知后,承租人15天内没明确表示购买,就视作放弃优先购买权。
4.第三人善意买了租赁房且完成登记,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无法实现。

案情回顾:

小朱将自己与小胡共有的一套房屋出租给小丽。之后,小朱欲出售该房屋,未通知小丽便告知小胡,小胡表示愿意购买。小丽得知后主张自己作为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此外,小静作为善意第三人,在不知房屋已出租的情况下与小朱签订合同并完成产权登记。小丽对此不满,坚持自己的优先购买权。

案情分析:

1、小胡作为房屋共有人,其优先购买权优先于承租人小丽,所以小丽不能因共有人小胡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主张自己的优先购买权。
2、小朱未通知小丽,即便如此,小丽也未在得知后15天内明确表示购买,应视作放弃优先购买权。
3、小静善意购买租赁房且完成登记,导致小丽的优先购买权无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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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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