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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一房两卖购房者如何维权

时间:2025.06.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382人
律师解析:
(一)已完成房屋过户登记的购房者,房屋归其所有,可安心使用。
(二)未取得房屋的购房者,可要求解除购房合同,让销售方返还已付的购房款以及对应的利息,同时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并且还能要求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
(三)购房者可先和销售方友好协商,要求其承担违约的责任。
(四)若协商不成,收集好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依靠法律解决问题。
(五)在起诉之前,也能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等相关机构投诉,请求他们帮忙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都看中了一处房产并与销售方签订了购房合同。小朱先支付了购房款,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小丽后来签订合同并完成了房屋过户登记。小朱得知后要求销售方交房,销售方以房屋已过户给小丽为由拒绝。小朱认为自己先付款应获得房屋,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规定,已完成房屋过户登记的小丽获得房屋所有权。小朱未取得房屋,其可要求解除与销售方的购房合同,销售方需返还小朱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且小朱可请求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
2、小朱可先与销售方协商,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若协商不成,小朱可收集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前,小朱也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等相关机构投诉,请求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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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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