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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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买卖行为是否合法农村的集体土地,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之外,其所有权均属集体所有。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宅基地、自留地以及自留山上的土地资源。此外,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依法归属国家,而私下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买卖,无疑属于非法行为。由于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它的所有权也只归属于集体组织内部的成员,否则,非该集体组织成员将仅能租赁使用这些土地。

依照现行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明确指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绝不允许以出让、转让或租赁等方式,将其应用于非农业建设用途。然而如果买卖双方皆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且已经完成了相关的宅基地审批手续,则该交易合同被认为是合法有效的。需要注意的是,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立的住房,系指建造于农村宅基地之上的建筑物。

在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上所兴建之房产在法律规定许可范围内,得以进行交易,然而必须受到特定条件的约束。卖方与买方必须均为该处村庄的本土居民,且买方须严格遵循所购置房产所属宅基地的使用规范,同时所销售之房产也必须符合当地相关法规的要求。在此基础之上,任何此类交易都须事先向集体经济组织递交申请并获得审批后方才得到认可和执行。

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审判程序规定:签订包含地理位置、所有权、售价、支付方式和违约责任的书面契约,经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审查、立契、缴税后,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违反规定引发纠纷,将依法审判。

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符合宅基地审批程序的交易具法律效力。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指宅基地上的房产,宅基地属集体所有,农民只有使用权。法律规定宅基地不可随意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