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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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手房定金合同违约事项的处理方法购买二手房产并支付定金之后,若出现毁约情形,则须依照相关法规承担相应之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定金将被视为不可收回的损失。

卖房人毁约,要承担三种结果。卖房人看到房价上涨后拒绝卖房,属于民事违约行为,要承担三种违约结果:一是继续履行合同;二是采取措施补救;三是赔偿缺失。这三种违约结果是由买房人选择的,因此,买房人可以不要卖房人返还定金,而要求对方必须继续履行合同。

若出现开发商违约迟延交楼的情形,买方有权向开发商提出违约索赔请求,以补偿自身因违约造成的经济亏损。若卖方违约未能按时交货,且经买方催促后仍未能在三个月内履行义务,那么买方可申请终止房屋买卖协议,并根据协议内容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如已支付过定金,买方有权利申请返还定金金额的两倍。

在一房二卖合同违约事件中,违约方须按约定支付违约金。若约定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的30%,法律允许适当降低。当违约金过低时,应以实际损失为基准调整金额。《民法典》规定(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约定违约金及损害赔偿计算方式。在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增加;若违约金过高,则有权依法下调至与实际损害相符的程度。

在处理一房多售违约时,法律要求业主按合同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可依法上调至实际损失的130%。《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方法,若约定金额低于实际损失,法院或仲裁机构可根据请求调整增高;若过高,则可申请合理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