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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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房屋租赁权变更涉及争议,搬迁房产补偿也有难题。变更若违规或操作乱,补偿款分就可能乱。补偿款分考虑多方面,原承租人居住权先。实际居住状况也看,拆迁政策别忘算。新承租人变不合规,原承租人要求赔。

公有住房承租人变更以及房屋已拆除所引发的纠纷非常复杂,同时也很有挑战性。我们必须要先明确拆迁补偿的归属原则,同时要考虑原承租人和共同居住者的权益。如果承租人变更程序有瑕疵或者违规的话,那就会影响到补偿的公平性。如果双方协商无法解决问题,那么法律途径就成了维护权益的唯一选择。

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动迁补偿一般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地上物的补偿,应当归属房屋权利人。房屋原权利人已经死亡的,动迁补偿款可依继承关系进行处理。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的分割,容易产生争议,特别是非集体经济组织的继承人往往基于继承关系而主张宅基地使用权,进而提出分割相应补偿款。

在建筑改造中,租户如遭征迁,有权获得拆迁安置及可能的停产停业损失赔偿,数额依据房屋征收前盈利和停业时间等因素确定。各地执行细则各异,所有权人与租户需协商处理,优先解除合同或另觅租赁地。法定和历史租赁通常按产权调换安置;市场租赁复杂时,建议优先解约。

拆迁安置权利主要取决于长期居住于此的居民身份。共同居住者需确认资格,符合标准才能获法律支持。因婚姻关系入住公有住房的常驻户籍居民,即使居住不足一年,也视为合法共同居住者。但获得拆迁补偿款后,通常不再有权主张其他补偿。户口在公共租赁住房地区且满足动迁安置资格的实际居住者有权参与分配动迁利益,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分割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