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
被执行人有
抚养义务之人名下有能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屋,像需
抚养未成年子女或
赡养老人等情况,此时唯一住房不能强制腾房。
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若为躲债转让名下其他房屋,那唯一住房也不可强制腾退。
3.当
申请执行人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
家属提供居住屋,或者同意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按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时,唯一住房同样不能强制腾退。
总之,强制腾退唯一住房需综合多因素考量,以保障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基本
居住权益。
案情回顾:小胡因
债务纠纷被小丽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小胡偿还欠款。进入执行阶段,法院欲对小胡的唯一住房进行强制腾退。小胡称自己需抚养未成年子女,且执行依据生效前,他名下并无其他房屋可居住。小丽则坚称小胡应尽快腾房以偿还
债务,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若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之人名下有能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屋,像小胡需抚养未成年子女这种情况,唯一住房通常不能强制腾房。
2.若执行依据生效后,小胡不存在为躲债转让名下其他房屋的情况,且小丽未按规定为小胡及其家属提供居住屋或同意扣除相应租金,强制腾退小胡唯一住房需综合多因素谨慎考量,以保障其基本居住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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