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工伤鉴定在某些特定情形下,一般是可以重新做的,具体情况如下:
1.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时:
若
工伤职工、其
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的结论存在异议,可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比如,初次鉴定认为工伤职工
伤残等级较低,但职工或
家属认为实际
伤残情况更严重,就可按此规定申请再次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2.伤残情况发生变化时: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若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认为伤残情况有变化,比如工伤职工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和恢复,伤残状况与之前鉴定时不同,就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总之,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在工作中受伤,初次工伤鉴定结论为伤残等级九级。小朱及其家属认为小朱实际伤残情况更严重,对该结论不服,要求
重新鉴定;
另外,一年后小朱经过治疗恢复,其用人单位认为小朱伤残情况有变化,也提出复查鉴定申请,双方就鉴定结果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小朱及其家属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根据规定,他们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该委员会作出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2、一年后用人单位认为小朱伤残情况有变化,按照相关规定,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以确定小朱当前真实的伤残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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