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工伤期间,员工享有一系列待遇,具体如下:
1.
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依法支付。
这涵盖了多种费用,像挂号费,是就医的起始费用;
诊疗费,即医生诊断和治疗所产生的费用;
住院费,若伤情严重需住院治疗时产生;
药费等,前提是这些费用要符合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
停工留薪期工资:员工原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通常不超12个月。
若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12个月。
3.
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护理时,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费标准按所在省市规定执行。
4.
伤残津贴等:经劳动能力鉴定确定
伤残等级后,员工可依据不同等级享受对应的伤残津贴等待遇。
总之,工伤期间员工合法权益需得到充分保障,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义务。
案情回顾:小朱在工作中受伤,医疗费用中部分药费不在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内,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停工留薪期小朱要求按原工资福利待遇发放工资,单位只愿发
基本工资。小朱生活不能自理需护理,单位未安排护理人员也未支付护理费。经鉴定小朱有伤残等级,单位拒绝支付伤残津贴。
案情分析:1、对于医疗费用,只有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及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才由用人单位依法支付,不在目录内的药费单位可拒付。
2、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按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单位只发基本工资的做法错误。
3、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需护理,单位应负责,未履行则违反规定。
4、经鉴定有伤残等级,单位应依法支付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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