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工伤待遇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
1.
医疗费用:职工因
工伤接受治疗时,所产生的符合相关规定的医疗费用,都由
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
例如符合
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药品、诊疗项目等费用。
2.
停工留薪期工资:当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上
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去接受工伤医疗时,在停工留薪期内,其原有的工资福利待遇不会改变,由所在单位按月进行支付。
这样能保障职工在治疗期间的基本生活。
3.
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若需要护理,由所在单位负责安排护理事宜。
而当工伤职工评定
伤残等级后,经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保险基金则会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4.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伤残等级的不同,工伤保险基金会支付相应数额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5.其他
补助金:若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
解除合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案情回顾:小朱在工作中受伤,治疗产生了部分医保目录外药品费用,工伤保险基金拒绝支付这部分医疗费用。停工留薪期内,单位未按原工资福利待遇支付工资。小朱评定伤残等级后需生活护理,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对护理费支付存在推诿。小朱合同期满终止,补助金发放也有争议。
案情分析:1、对于医保目录外药品费用,按规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是符合相关规定的医疗费用,所以这部分费用基金可不支付。
2、停工留薪期内单位应按原工资福利待遇支付工资,未支付的行为违反规定,需补足差额。
3、评定伤残等级后需生活护理的,经确认后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单位推诿不妥。
4、合同期满终止,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应分别按规定支付相应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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