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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加朋友名字属于共同财产吗

时间:2025.01.15 标签: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阅读:921人
律师解析:
房产证上加朋友名字这一行为,通常会使该房产成为共同财产
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各种变动,只有经过依法登记后才会发生效力;倘若未进行登记,那就不会产生效力,当然啦,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当在房产证上加名时,这就相当于对房产的份额做出了约定。
如此一来,该房产便由原房产所有人与朋友按照约定的份额共同拥有。
比如说,两人明确约定各占50%的份额,那么在对房产进行处置等相关事宜时,就必须得双方共同同意才行。
要是没有约定具体的份额,一般就会被视为平均共有,也就是说双方对这处房产享有同等的权利。
不过,这里有个需要注意的地方,如果有十分明确的赠与约定,只是将部分房产份额赠与朋友,那么朋友就仅仅享有约定好的那份份额的权利。
总之,房产证加名的性质到底是怎样的,需要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并且最好通过书面约定的方式,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明确地规定下来,这样能避免很多潜在的纠纷和问题。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是朋友,小朱有一套房产。小朱将小李的名字加到房产证上,未书面约定份额。后小朱想单独处置房产,小李不同意,双方产生争议,小朱认为自己是原房产所有者应能单独处置,小李认为加名后是共同财产。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房产证加名后房产成为共同财产,物权变动经依法登记生效。
2、未约定份额视为平均共有,双方对房产享有同等权利,小朱不能单独处置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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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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