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企业向
社保部门申请确认
工伤事故后,若被确认为符合相关规定,则相应的
赔偿责任方将会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通常情况下,
工伤保险基金会承担大部分的
赔偿款项,例如
工伤医疗费用、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其它相关费用等。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未能依照法律
法规为其员工缴纳足额的工伤保险,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由该用人单位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及标准,
全权负责承担所有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以及相应的费用支出。
除此之外,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甚至有可能需承担一些额外的赔偿责任,例如在
工伤职工
停工留薪期间所应享有的
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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