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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能否出租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阅读:1231人
律师解析:
敬爱的大众读者们,让我们共同探讨一个重要的话题——关于“居住权”不可出租这一法律常识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我们必须要牢记,居住权本身并不具备让渡、继承等特性。
同时,关于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也是不能够进行租赁活动的,除非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另有专门的协议另外规定。
因此,作为居住权人并无权力把自己的居住权转让给第三方,甚至是通过遗嘱方式来进行处置。
若是居住权人进行转让、通过遗嘱方式处置居住权的行为,这将会被认定为无效的处置行为。
同样地,由于如果为了获取抵押物而实现抵押权,最后也可能涉及到居住权的转让,所以居住权人同样没有权利将其居住权拿来进行抵押

一般而言,居住权人并不能将其所享有居住权的房产用于出租。
不过,在特殊情况下,若房屋的所有者和居住权人之间能够达成共识,同意后者进行出租,那么这个时候居住权人才可以进行出租。
所谓“居住权”简单来说就是指权利主体为了满足日常生活的需求,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有权在符合特定条件的其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占有及使用这个住宅的权利。

考虑到实际操作中的具体要求,有关设立居住权时,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来撰写居住权合同。
这样有助于确保合同内容的准确性以及各项条款的完备性。
一份完整的居住权合同应包含以下几个主要部分:
首先,必须明确列出当事人的名字、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其次,确定住宅所在的精确地理位置;
再者,应该详细规定居住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接下来,要清晰描述居住权的有效期限;
此外,还需要提前预设解决不同意见或争议的方法。

顺利设立居住权后,务必向相关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自完成登记之时正式设立。
在居住权有效期限结束或居住权人离世之后,居住权随之消失。
当居住权消失之后,务必要尽快办理相应的注销登记事宜。
借助以上详细解释,相信您已经对居住权以及与其密切相关的诸多法律知识有了更全面、深入的理解。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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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雷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朱瑞雷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 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 盈科全国婚姻家庭专委会委员 第十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合同法专委会委员 第十一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与房地产专委会委员 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栏目嘉宾律师 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 朱瑞雷律师2006年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2年加入盈科律师事务所。2015、2016、2017、2018年度,连续4年荣获盈科北京“优秀律师”称号。2015年晋升为盈科北京高级合伙人,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北京房产法律事务部主任至今,2015年开始担任盈科全国合同法专委会副主任至今。 朱瑞雷律师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以细致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深厚的理论功底为当事人提供了出色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朱瑞雷律师做事沉稳干练,效果显著,承办了数百起重大民商事案件,尤其是在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商事案件领域有着深厚的造诣并先后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 朱瑞雷律师应邀作为多家媒体及网站的点评律师,多次应邀参加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北京电视台“一直播”、“映客”TV法律微服务直播栏目嘉宾律师、《中国法治报道》、《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晨报》、《北京晚报》、《法制晚报》、《人物周刊》、《检查日报》、《人民网》、央视新闻网、环球网、腾讯网、新浪新闻、暴风影音、中国企业新闻网、正义网、房地产网等媒体和专业门户网站的访谈节目和采访。 朱瑞雷律师在长期的律师生涯中,不断总结经验,精益求精,组建了自己的专业律师团队,致力于民商事诉讼案件、企业法律顾问的法律服务,真正做到了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 朱瑞雷律师及团队执业理念: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 对工作严格要求,对案件高度负责。 细节决定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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