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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解除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402人
律师解析:
对此,住宅房地产解除合约必须符合上述任何一项条件:
第一,买卖双方相互达成共识予以解除合约;
第二,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的解除条款已经出现;
第三,当开发者未能按时交房时,经过合适的催促之后,仍然未能在三个月之内完成交房工作;
第四,倘若开发者秘密将已出售房屋进行了抵押
第五,若房屋存在一房多卖的问题或属于拆除补偿安置的房子;
第六,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中所签订的面积之间的差距超过了3%;
第七,房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缺陷,亦或是其他部位存在的严重质量问题会对该建筑的正常使用产生重大影响;
第八,开发者提供出的虚假信息或者故意隐瞒了某些关键性的事实,从而导致购屋者期望实现的合同目的难以达到;
最后,当不可抗力因素使得合同目的无法达成。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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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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