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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开发商原因导致无法办理房产证,应如何救济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486人
律师解析:
若遇以下几种由房地产开发商原因导致无法成功申领产权证书的困境,乐善好施的您可参考以下救济对策以求解决之道:
1、依循着合同条款的规约去妥善处置:
在面对这类问题时,首当其冲的是查看我们所签订的合同,确认其中是否有关于无法申领产权证书应变之策的明晰约定。
既然若合同已对此种状况作相应详细规定,那么务必按照契约所载条款予以履行。
2、倘若在合同条款中并未有所提及与规定,或许需要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来妥善谋划处理方案。
面对房地产开发商未能为您办理产权证书而引发的纷争,购房者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追究其对应违约行为的法律责任,具体可列举两种可能的索赔方式如下:
(1)当房地产开发商并未及时为您办理产权证书时,诉讼过程中,法院有权责令该房地产开发商依法办理产权证书事宜。
(2)针对同样的情况,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亦有权指令该房地产开发商支付违约金赔偿所遭受损失等款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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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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