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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后能否违约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495人
律师解析:
在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并未明确列明所谓“居间合同”这一条目。
然而,对于房产交易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中介机构的服务,则有相应的准则和规范进行约束及要求。
如果购房者需要借助中介组织来完成房屋买卖事宜,那么购买双方必须与该中介机构签订合法有效的中介合同
当然,任何合同都存在因违反或未完全履行而导致承担违约责任的可能,但依法依规签订且具备完备条款的中介合同也同样适用这条原则,即一方当事人若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未能达到约定义务水准时,均应承担继续履行合约、采取事后补救措施以及赔偿经济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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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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