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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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合同已签署后,未能按期交付首付款项,是否构成违约行为签订合同后未如期支付款项无疑构成了违约行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违约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即为不能履行,第二种为延迟履行,最后一种则为拒绝履行。若签署合同时未能按时支付订金或尾款,便被视为拒绝履行义务,从而触犯了合同领域中的违约行为。

签订合同后,未按约支付款项构成违约行为。依据我国法律,违约行为包括无法完成约定义务、迟延履行和拒绝履行承诺。未能如期支付款项属于拒绝履行承诺,归类为合同违约。这一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明确权威性。

签订合同后,未按约支付款项构成违约行为。依据我国法律,违约行为包括无法完成约定义务、迟延履行和拒绝履行承诺。未能如期支付款项属于拒绝履行承诺,归类为合同违约。这一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明确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