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如预售方未经协商擅自更改了双方在购房协议中就房屋所在地理位置、建筑构造、楼层层次、品质标准及交付条件等条款所做的约定,那么,当预售方希望依照原有购房协议继续执行合同时,应得到法律的认可并获得相应的支持;而若情况发生变化使得预售方无法依照前者条款向消费者提供约定商品时,预售方可选择与消费者进行协商以变更或解除原有的购房协议,在此过程中,预售方需承担因自身违约行为产生的相关责任;
2、对于预售方未能按照购房协议规定的期限及时支付款项的情况,同样适用以上处理原则;
3、若预售方通过发布广告或采用其他手段故意向公众传递不实信息或对关键信息进行隐瞒,从而误导潜在购买者购买其商品房,那么,预售方应对由此导致的销售关系失效以及给购买者带来的经济损失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倘若预售方未经授权擅自对合同约定的房屋地理位置、建筑构造、楼层分布、产品质量以及相关规定做出了调整与修改。在此情况下,如若预售方提出按照原始协议履行义务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并落实执行;而当预售方无法为购买者提供原定合同所定义的房屋时,则预售方可请求更改或解除原有合同条款,同时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对应违约责任。
此外,针对预售方在支付日期方面出现逾期的行为,亦应依照上述原则进行处置。
最后,若预售方通过广告宣传或其他形式故意发布不实信息或刻意隐瞒关键信息,从而误导潜在购房者选择其商品房,那么预售方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因销售关系无效及给预购方带来的经济损失等。
1、在房屋预售环节中,如果预售方擅自更改合同预先约定的有关房屋位置、结构、层次以及质量等方面的条款,若预售方提出按照原有合同继续履行义务,此种要求将得到支持;但如果预售方确实无法供应原本合同所规定的房屋,预售方可选择请求变更原有的合同内容,或者撤销原来的合同,而在此过程中,预售方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对于预售方未能按时支付相关款项的情况,同样适用以上处理原则。
3、倘若预售方通过广告宣传或其他形式故意向公众传递不实信息或有意隐瞒关键信息,从而误导潜在购房者购买其商品房,那么预售方必须对由此导致的销售关系失效及给预购方带来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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