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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赁是否违约

时间:2024.09.12 标签: 房产纠纷 二手房纠纷 阅读:1362人
律师解析:
商铺租赁合同中,违约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是出租方未能按照合约规定的时间和条件提供房屋及相关附带设施;
其次是出租方交付给承租方的租赁物业未能达到或者无法维持原定的标准和要求;
再者,出租方可能侵犯了承租方在租赁物业上的优先购买权;
此外,承租方如未能按照合约条款按时、足额地支付租金也属于违约行为
同时,如果承租方在使用租赁物业时存在不当操作,也将被视为违约;
最后,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私自进行转租、转借或者更换租赁物业的行为也是违约的表现之一。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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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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